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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制度修改 单位不提供证据将支持病人
2010-11-10  字体  浏览量: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征求意见。草案增加规定,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职业病诊断因素之一,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职业病鉴定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可能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草案就此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

  同时,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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