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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企业不得变相降低员工薪酬
2010-9-29  字体  浏览量:

中秋节刚过,“十一”假期又临近,加班费是否被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成为企业员工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市人保局发出的通知中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需剔除加班费和津贴等,企业不应以此来降低工资标准,变相降低员工薪酬。

    在这份《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尉永涛介绍,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间暂缓了调整。因此,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他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中含有“三险一金”,除此之外,加班费和津贴等不应计算在内。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据了解,《通知》中还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对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及责任人给予依法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

    (1)哈尔滨市区(除呼兰区、阿城区)为840元/月

    (2)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

    (3)县级市为620元/月

    (4)县为60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哈尔滨市区(除呼兰区、阿城区)为6.50元/小时

    (2)呼兰区、阿城区为6.00元/小时

    (3)县级市为5.80元/小时

    (4)县为5.5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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