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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 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2010-8-10  字体  浏览量:

工资条例》修改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本报记者获悉,《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修改接近尾声,何时正式公布尚未确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

    而此前有说法是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当时有学者指出,与CPI挂钩难以操作。

    因事关敏感,人社部官员要求目前有关该条例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外露。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想了解《条例》草案大致内容,可以查阅去年底深圳出台的《企业员工工资条例》,“完全是按照《条例》草案的模板写的,而且非常清晰”。

    企业增长与工资增长挂钩目前这份《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

    记者了解到,目前社会各界最关心的是工资增长机制如何确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将来要工会代表职工来协商,最重要的就是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协商这两块”。

    而此前曾有消息称,《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对此,几位参与草案讨论的人士未予证实。

    人社部相关人士也向记者透露:“CPI确实是调薪应该考虑的因素,有些地区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是要依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学者们的看法是,职工工资究竟能够涨多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作为参考。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小丽认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要建制度,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要搭平台,即开放一个工资增长的科学合理的空间,这才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前提条件。

    “用工资(劳动报酬)减去法定最低工资,计算出工资增幅的缺口,为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一个工资增长的新平台。”马小丽表示。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则认为,工资增长与企业增长挂钩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提议,在更早的2009年版《条例》中就已经出现。

    “现在的草案里写出来的只是工会有权利与企业协商工资增长、增长的幅度,但这种协商企业是否必须回应,企业如果不回应有怎么样的后果,交代得不清楚。”白永亮告诉记者。

    明确同工同酬?

    目前各界对于《条例》期望值较高的还有“同工同酬”的规定。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企业兼并重组,不同的企业兼并之后同工不同酬,这个通过改革是可以解决的;最大的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工,不少企业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持保留意见,因为雇佣劳务派遣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成本,这样一改企业成本就加大了。

    知情人士介绍,《条例》草案中对于同工同酬规定了三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就是“同工同酬”。而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说明问题》中就有相关规定。

    “明确同工同酬意味着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报酬区间内上下浮动。”该人士告诉记者。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实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城乡之间同等素质的劳动力在两个市场上报酬不一样,同工同酬就没法实现,而消除市场的分割很难做。”从2009年开始,李实一直在主持发改委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课题。

    相关新闻 工资条例草案将报国务院 垄断行业加薪须报批

    已经数易其稿的《工资条例》(下称《条例》)最终有望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与当地CPI挂钩。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记者昨日从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资深劳动保障法律专家杨永琦处获悉了关于《条例》的最新信息。

    据悉,这项备受社会关注的《条例》将有望在年内出台。

    工资增长与当地CPI挂钩

    杨永琦介绍,《条例》由国务院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具体参与起草。

    该《条例》从2008年就开始制定,经过许多次调研,众多专家参与了起草和修改,中间讨论修改了数次,最终形成草案。

    “毕竟工资分配的问题是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所以在《条例》的起草上,我们非常谨慎,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力求使《条例》确实有助于减小收入差距、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杨永琦表示。

    据杨永琦介绍,《条例》草案共分十个部分,包括总则、原则、依据、使用范围等。条例草案核心内容突出“一低一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

    最低工资标准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首次被写入《条例》。《条例》草案要求各省需将最低工资标准上报国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参考。

    《条例》草案还首次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低冷及国家的各种补贴。今年上半年,全国23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通过增加加班时间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

    备受关注的工资增长与CPI挂钩终于有了定论。《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

    杨永琦告诉记者,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已经被写入《条例》草案。据此,全国2000多万劳务派遣人员有可能摆脱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遭受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缺失等不公正待遇。

    垄断行业高工资将受限

    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进行限制是《条例》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除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外,最为突出的就是行业差距,即垄断行业和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杨永琦表示,《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控制垄断行业不合理的收入。

    根据《条例》草案,政府将定期出台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调控。尤其是对特殊行业(即垄断行业,《条例》中用特殊行业代指)的工资水平将作特别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杨永琦介绍,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在就《条例》草案提建议时,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控制非常关注。在最后形成的《条例》中,将可能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控制,并使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至于具体内容,杨永琦透露,这一点上争议比较大,各方正在博弈中。

    尽管国有企业高管的工资收入仍归国资委管理,《条例》草案仍对企业高管的高收入进行了限制。

    “《条例》草案主要针对职工工资,但也包括高管,具体措施现在还不便讲。”杨永琦说。

    完善工资确定和支付机制

    《条例》是为了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而制定的,特别强调了工资的确定机制与支付机制。

    在工资确定机制上,《条例》草案明确,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条例》草案的附则也特别强调,本《条例》所说的工资是由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

    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集体合同制定已经实施十多年。目前全国1300多万家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不足300万。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计划,将力争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杨永琦同时强调,工资的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与国家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工资支付机制上,《条例》草案首次将“工资保证金”写入工资保障机制。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来避免可能的工资拖欠已经在部分城市的建筑行业试行。据杨永琦介绍,国家有关部门可能会在《条例》出台后公布更加详细的解释。

    为了确保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各用人单位需保留一定期限的工资档案备查。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在特殊工时下,即员工非因公受伤、脱产学习、怀孕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以双方事先拟定的合同工资为主。据记者了解,过去由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够明晰,许多劳动争议由此产生。

    为了确保实施,《条例》草案还明确,人保部将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至于人保部将拥有什么样的处罚权,杨永琦表示,这一点暂不公布。

    杨永琦表示,《条例》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放眼未来、重视实效”的原则起草,充分考虑到相关新旧法规的衔接,其实施将有效地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缓解劳资矛盾,缩小收入差距。

    相关新闻:分配改革草案或年内出台 工资倍增计划未被纳入

    近期,改革收入分配提高居民收入以拉动内需的预期便逐渐升温,日前有报道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草案有望在年内出台,同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澄清,他之前提出的“工资5年倍增”计划并未被纳入方案草案。

    官员提出“工资5年倍增计划” 称已具备实施条件

    6月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了对人社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的专访。苏海南在专访中称:中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条件,应该在“十二五”规划或者政府的工作计划里面,酌情考虑或者采取类似的做法,“如果年均工资增长15%以上,五年左右就可以翻一番”。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起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1960年,日本内阁采纳了经济学家下村治的建议,开始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967年,日本的国民收入增加了一倍。到了1973年,这项数额增加了二倍。

    2008年,广东省曾经提出过年均工资收入增长14%的收入增加计划,但由于国内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这项计划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进展。

    近几年来,中国的GDP一直保持着10%左右的增长率。然而,全社会的工资收入总额占GDP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有学者表示,我国经济发展从“经济增长促进国民收入提高”模式向“国民收入提高促进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有其必然性。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亦可以有效地促进这一转变。

    工资倍增计划未纳入收入改革方案 专家称仍需“谨言慎行”

    在解释中国具备实施“工资5年倍增计划”的条件时,苏海南提出,目前GDP增速在8%以上,人均GDP已经“达到了4000美元”,中国已经是“中等偏低收入”的国家。加之十六大、十七大早就明确要提高两个“比重”,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苏海南表示:“我们现在做这样一个”倍增“的安排,不管是对外宣布或者是内部掌握,都是应该予以考虑并做出决策的。”

    另有专家却认为中国的“收入倍增计划”仍需“谨言慎行”。与日本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时的情况相比,我国的工业化程度仍然不高,农业生产率和收入还是相对较低,不能为低收入人群工资收入的快速、大幅度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日前,苏海南又澄清,称相关部门尚未将“收入倍增计划”写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草案。

    政府部门频吹风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年内或公布

    7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指出,展望全年,有收入分配体制等几项重大改革会对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的协调性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日前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要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决策的机制。

    政府部门的频繁吹风让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日渐明朗。近日,有报道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有望于年内公布。报道称,从启动至今已过6年、经6次易稿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有望于年内出台。但该文件更多的是提出改革的目标,完善收入分配机制,致力于长期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除了“工资5年倍增计划”,收入分配改革中受到关注的还有人社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年内出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正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介绍,今年全总计划投入1000万元,先在10个省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开展试点,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层工会,都能按需聘用专职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相关新闻:《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工资不再单由资方决定

    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般都能实现,每年工资也能够根据效益的增长而上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需要强力推进。“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

    对上述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表示认同,“我们应该承认,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了这么多年是有成就的,对保障工人的权利,特别是提高工人的工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较难。我认为,在中小企业推进的基本前提是要建立工会,要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去协商。”

    但即便工会成立了,雇主也存在拒绝协商的可能,那么工会和职工该如何维权?据记者了解,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势在必行。”王珍表示。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劳工三权”需立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区,为吸引和留住日益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众多企业也开始着手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如何保证其能有效实施?

    常凯认为,工资协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据记者了解,除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以外,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

    “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 常凯表示。

    在杨宜勇看来“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工会、企业主、工人等都有责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杨宜勇表示,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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