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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对垄断企业工资该如何“限高”
2010-5-24  字体  浏览量:

  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5%的基准线,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今年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23%的上线。(5月16日 新华)

  从最近相继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来看,国内的经济有明显好转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很多地区不再使用单一的工资指导线,而开始对垄断行业进行工资增长的“限高”。

  从深化分配制度调整的角度看,这种对垄断企业工资的限高,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去年的统计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已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调整行业之间职工收入的不平衡可谓势在必行。

  垄断企业承受着较小的市场风险,却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垄断行业利润由社会共享,其存在及获利才具有法理和道义上的正当性。垄断企业却常常用竞争性企业的工资标准来衡量自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回避责任的双重标准。

  但是,仅从工资指导线上进行规定,恐怕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限得住垄断企业的高工资。事实上,山东省在2008年就曾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相关垄断企业的执行情况却不得而知,而且社会上的收入差距也未见得到有效改善。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垄断企业完全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福利等其他形式,绕开限高的红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于民营企业的员工来说,常常是与“下限”做斗争,而垄断企业却是在与“上限”做突破。即便是这两类企业都不逾越红线,双方的差距仍旧在日益扩大,这就让所谓的工资指导线显得非常尴尬。

  同时,在垄断企业的工资指导线中,我们还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收入的不平衡并不仅体现在行业之间,在垄断行业中也存在着高层管理人员与广大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对于这样的差距,平均化的工资指导线恐怕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其实,要想从真正意义上改变收入差距上的不平衡,还在于结构上的调整。减小垄断企业在福利上的冲动,需要对其利润进行严格监控,使其利润能够承担起与其地位相称的责任,并通过对相关行业的逐步开放来发挥市场在调节工资上的作用,弱化权力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这才是对垄断企业工资“限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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