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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解决欠薪垫付后追偿难问题
2010-5-10  字体  浏览量:

法制日报记者 游春亮 法制日报实习生 陈晓君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近期正式对外公布。该规则的发布预示着广东省深圳市在欠薪保障制度建设上又迈出了一步。

  而在不久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的欠薪垫付情况,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为13家深企垫付了630余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实际上,在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欠薪问题方面,深圳在全国起步最早。广东省从去年开始,就以深圳经验为范本,酝酿《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

  然而,也有人士指出,深圳在欠薪垫付后的追偿比例多年来一直不高,导致欠薪保障基金金额“流失”,同时该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覆盖到缺乏有效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

  委员会三重监督欠薪保障基金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对《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欠薪保障条例)中第六条内容的细化。

  欠薪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时隔近2年,工作规则终于出炉。

  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担任。委员由上述部门推荐产生,每届任期5年。

  工作规则明确赋予深圳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实施三重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

  据悉,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缴欠薪保障费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通过立法采用强制与互助原则向用人单位筹集一定的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破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情况下拖欠的员工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保障制度。

  早在1997年1月1日,深圳市利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同时参照香港和国外的做法,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4月1日,深圳市又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欠薪保障条例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欠薪保障条例,深圳市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设立了欠薪保障基金。欠薪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欠薪保障费、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

  据介绍,深圳市内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外,无论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要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在欠薪保障费征收上,最早由工商局代为征收,从2009年开始,调整为社保局负责代征。

  不仅如此,欠薪保障条例还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向深圳市各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而各区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8年6月欠薪保障条例实施开始,深圳市每一季度都会对欠薪企业、欠薪金额及垫付的金额进行曝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的,其姓名将录入深圳市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多年来追偿金额不足垫付的1/3

  深圳市在欠薪保障工作上的成就有目共睹。从1997年至2006年年底,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为37718名劳动者垫付欠薪5695万元,追偿1757万元。2007年欠薪垫付金额为1235万元。而在2008年,由于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垫付金额上升至4412万元,涉及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96家,领取垫付欠薪的员工13596人。2009年数字略有下降,全年共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向90家用人单位的12384名员工垫付欠薪3643万元。

  2010年,深圳市DDS物流公司(即东道物流)轰然倒地,深圳市第一时间宣布了使用欠薪保障基金约388万元向其员工支付欠薪。

  然而,欠薪垫付金额每年不断递增,向欠薪企业追讨垫付的欠薪却不如人意。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8年来深圳市全市欠薪保障垫付金额平均每年增长40%,涉及需垫付欠薪员工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7.8%。而在2008年,垫付金额更同比增长了257.2%。但多年来,追偿金额往往不足垫付的1/3。

  尽管存在财政补贴,但欠薪保障基金金额的“流失”仍让不少专家忧心。有律师就表示,深圳市欠薪垫付后的追偿比例一直不高,这既减少了欠薪保障基金金额,同时也弱化了对欠薪企业的惩罚,可算是深圳欠薪保障制度的硬伤。

  依据欠薪保障条例,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而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有关部门可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

  该律师表示,目前追偿比例不高,说明深圳欠薪保障制度对于如何在垫付后追偿应进一步完善。

  记者了解到,发生欠薪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专家因而指出,由于这部分劳动关系比较脆弱,往往缺乏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基金给予垫付手续将很难补全。但是,这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利又是最容易被侵犯的,欠薪保障制度并不能很好覆盖上述劳动群体。

  同时,也有评论人士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对欠薪的事前预警和预防上,而不是对欠薪事件发生之后的处理上,尽量从源头上避免欠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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