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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5 | 字体 | 浏览量: |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常会遇到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如何支付,计发经济补偿金应以哪些内容作基数等问题。因此,也会时不时地遇到工资与福利、福利与社会保险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于用人单位予防和处理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十分有益的。现将自己学习和实践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以求探讨。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薪酬
根据董克用老师的著作《中国转轨时期薪酬问题研究》(2003年1月出版)的观点,薪酬是指雇员在就业中所得到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的总和,而与就业无关的报酬不包括在其中。然而,并非所有与就业相关的报酬都是薪酬,因为报酬的形式多样,例如为员工的职务晋升,提供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精神鼓励等等,也属于与就业相关的报酬形式,但均不属于薪酬的组成部分。薪酬只是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或间接衡量的那一部分报酬,包括直接货币薪酬和非直接货币薪酬两种。直接货币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货币形式的福利、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等;非直接货币薪酬包括: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待遇如带薪假期等等。
(二)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都是工资,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收入,如:科技进步奖、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均不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三)福利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人们所说的福利是指“职工福利”,或称“员工福利”。职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其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而本文所谈的福利,主要是指职工个人福利,其内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福利性补贴,以及职工遗属待遇、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带薪假期、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等。另外,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职工的社会福利,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区别,它与上述职工福利项目是有区别的,不属于劳动福利,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在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它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二是具有互济性,在国家规定的统筹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三是具有普遍性,其覆盖的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四是具有非盈利性,由于它是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事业,所以它不能以追逐利润为目标。
二、工资与福利的联系与区别
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向职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处
一部分职工个人福利与工资一样,都是以货币形式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
(二)同属于薪酬的范畴
从前述的相关概念中可知,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均属于薪酬的范畴。
由于工资与职工个人福利有上述紧密的联系,所以人们容易将工资与福利混在一起,往往误将福利视为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它们的区别。
从工资与福利的概念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与职工付出劳动的联系不同
工资是与职工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的质量、数量、强度、等紧密挂钩的,是职工付出劳动必须得到的报酬。而职工个人福利则与职工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的质量等联系不那么紧密,有些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
(二)向职工支付的周期与方式不同
工资,用人单位一般须按月直接向职工支付。而职工个人福利则未必按月支付,且可采用报销等方式支付。
(三)向职工支付的形式不同
工资只能采用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而职工个人福利则可采用实物等形式支付。
由于工资与福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因此,在为员工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福利性费用计入工资之中。
另外,相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目前国家规定企业须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很少,而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向职工提供的企业内部福利待遇更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界定工资的项目和职工个人福利的项目,以免人为造成混乱和矛盾。
三、社会保险与福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职工个人福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向职工支付的形式有相同之处
一部分职工个人福利与社会保险一样,都不是以货币形式由用人单位直接向职工支付的。
(二)同属于薪酬的范畴
从前述的相关概念中可知,社会保险与福利均属于薪酬的范畴。
(三)政策制定与项目名称是相互联系的
例如职工遗属待遇、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职工福利性待遇,均在当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了规定。又比如: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从本质上说是属于职工个人福利,但名称却又称为“保险”。
由于社会保险与职工个人福利有如此密切的联系,所以,人们很容易将两者混为一谈,有时将社会保险视为职工个人福利待遇,有时又将职工个人福利待遇说成社会保险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
从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概念可知,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两者的个性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等。而职工个人福利待遇,只有少数项目是国家强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大量的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并支付的,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它也不具有互济性和普遍性。
(二)两者的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围,是对职工出现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特定状况时,国家予以物质帮助的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个人福利,是由用人单位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保证其身体、健康等而建立的各种补贴性制度。它们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四、工资与社会保险也有联系
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一般是不会将两者混淆的。不过两者也是有联系的,这是国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有的是需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纠正的。例如当年中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第74条规定:企业编报的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立的项目,包括了三种“工资”,即“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和“产假期间工资”。也就是说这三个项目均为保险的内容,但却称为工资,而且在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1号令中,将其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目前,对“产假期间工资”已在立法中改为“生育津贴”,而其它两种工资的提法尚无变化。对于工资与保险的这种联系,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也应注意到,否则容易使我们的概念发生混乱,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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