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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价年薪"应设"天花板"
2010-3-16  字体  浏览量:

  近日,继券商的“天价年薪”受到关注后,银行业也陷入“高薪门”:宁波银行一名副行长邱少众薪酬高达616万,该薪酬让万科的董事长王石都相形见绌;除了邱少众的高收入令他“鹤立鸡群”之外,宁波银行里,去年薪酬超过百万元的高管数量就多达10位。(3月16日《法制周报-e法网》)

  甭说沿海发达地区,也甭说国有特大企业,仅是那些中西部的国有银行县处级高管,动辄年薪数十万,一年的收入就能在当地买一大套商品房。当务之急,治理这类“严重的分配不公”,应尽快地“对症下药”。

  据《中国经营报》近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已悄然展开了多项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亦正在抓紧对《工资条例》的起草修订,并将在年内出台。在此,笔者建议,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应对“公字号高管天价年薪”设立“天花板”。

  私营企业老板年薪几何,那是“我的工资我做主”。而无论“国有独大”,还是“股份制”、事业单位,高管们长年累月付出高难度的脑力劳动,如果是经济效益上去了,单位的高管们工薪收入高于普通职工两倍、三倍乃至若干倍,那叫“按劳取酬”;但,是不是“宁波银行副行长”年薪非得拿到“616万”不可?对此,《工资条例》对“公字号高管天价年薪”不能没有限制。

  众所周知,当下的中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本来的投资方是“全体国民”,那些高管们私人并没有“入股”,这是其一;其二,当下的很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上,或多或少仍存在着垄断色彩,也就是说,那些“高效益”,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垄断性收入”,并非高管们“特别有能耐”;其三,“公字号高管”,说白了,充其量也就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他们的身份与普通职工并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公字号高管年薪”的“天花板”如何设立?一年一度,国家统计局有“城镇职工人均年收入”,也有“农民人均年收入”;撇开低一些的“农民人均年收入”不说,即便是天大的国有企业,数千亿利润的“公字号单位”,《工资条例》都应给其“公字号高管们”的年薪收入规定一个“只能高出普通职工若干倍”的明确规定。这个“只能高出普通职工若干倍”,既要体现“公字号高管”的劳动价值,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考虑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当然,这个“只能高出普通职工若干倍”的“天花板”,应该是随着“城镇职工人均年收入”的逐年变动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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