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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收入约2000亿 加快发展应完善通信政策
2010-3-2  字体  浏览量:

  2009年的金融危机终结了印度在服务外包领域一枝独秀的时代,中国凭借成本低廉、人才丰富、经济稳定、政府支持等众多优势成为最具潜力的离岸外包目的地之一。

  商务部日前统计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执行金额138.4亿美元。根据之前工信部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保持了较快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预计全年收入将接近2000亿。

  显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于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对于提高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拓宽就业渠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则推动了服务外包和离岸外包的发展,使得服务外包和离岸外包业务不断高端化,因此,完善信息通信政策将更好地助力服务外包。

  服务外包备受中央支持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根据该规划纲要,2006年商务部会同原信息产业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实施了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实施以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2009年,我国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重点有:

  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同意商务部关于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这些城市实行税收、人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贷和保险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2009年5月,财政部等部委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央系列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信息通信业对服务外包发展具有独特作用

  那么,在政策背景下,信息通信业具有哪些机会?浅显的,服务外包从软件开发外包和测试外包开始,逐步发展和成长起来,并由境内外包向离岸外包发展。服务外包、离岸外包的发展是与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获得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交通、通讯和信息处理能力,新的科技服务手段出现在信息、咨询和以技术服为核心的各类专业服务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为服务外包提供了技术基础,使原来不可贸易的众多服务领域可以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贸易,从而打破了服务外包在地理上的局限,使企业可以更便捷地选择到最优服务提供商。

  其次,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幅度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成本,这使企业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更倾向于通过离岸外包这种方式来实现。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企业进行信息收集、加工、传递的成本变得极为低廉,企业间互相协作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

  最后,企业以信息网络为依托,基于计算机技术、仿真技术和信息技术等建立的决策支持系统能帮助企业决策者以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多地获得有关企业内外部的信息,通过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处理,为服务外包业务的双方准确快速的决策形成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信息通信三政策,促外包服务行业更快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尤其是离岸外包产业发展,信息通信业政策在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业务资质、国际通信资费等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整。

  第一,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设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根据我国《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目前,基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管理和国际通信业务集中情况,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在昆明设有区域性的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如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信息通信安全的前提下,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者业务相对集中的某些区域增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无疑将进一步促进离岸外包产业发展,同时也是对我国国际通信出入口分散监管进行的一种有益探索。

  第二,在业务资质方面。在服务外包产业中,企业级数据中心业务、IDC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既是服务外包产业中的重要业务形式,又都属于电信增值业务,需要获得相应资质。由于存在资质问题,阻碍了这些业务的服务外包和离岸外包发展。

  根据我国《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用于点对点的通信,并仅供用户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目前,企业级数据中心业务的经营模式都是利用专线来提供服务,由数据中心业务提供者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租用专线,再利用该专线向有数据中心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如果向境外企业提供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这种经营模式就会与上述《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根据向通信管理部门了解到的情况,如果需要租用专线向境外企业提供国际数据中心业务,需要获得基础电信业务资质。目前,我国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其他企业按照该模式对外提供数据中心业务,违反上述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件中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IDC和呼叫中心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目前,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对内资是完全开放的,但对外实行不同业务、不同资本的区别对待和有限开放。对于IDC和呼叫中心业务,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我国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包括IDC和呼叫中心在内的五项增值电信服务,但港澳资本在合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外开放IDC和呼叫中心业务。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通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对数据中心企业开放国际企业级数据中心业务资质,将促进该业务离岸外包的发展;如果能够对外开放IDC和呼叫中心业务,将吸引国外IDC和呼叫中心企业进驻我国,进而促进我国服务外包和离岸外包产业发展。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先在一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者一些特色产业园区进行开放试点,探索市场开放和监管经验,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信息通信安全。

  第三,在国际通信业务资费方面的政策扶持。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等)和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等)相比,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包括数据和语音)资费水平较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外包,尤其是离岸外包的发展。因此,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竞争,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实行价格上限管制,并不断降低价格上限水平。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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