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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专家:把握好调整最低工资的时机和力度
2010-2-11  字体  浏览量: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 徐博)从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北京、重庆、广东、上海等也纷纷表示已具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上调是否具备条件?其原因和影响又是怎样?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我国知名薪酬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

  苏海南认为,现阶段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具备了一定客观条件: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经济发展态势不断传来利好消息,总的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同时,按照中央提出的惠民政策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全国各省市有望分别根据情况择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经济形势逐渐摆脱了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逐月提升,大多数企业发展态势趋好,职工平均工资有所提高,且CPI已由负转正并呈逐渐上升趋势,而就业压力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这使许多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苏海南进一步解释说,“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内需,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这位学者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也迎合了公众的热切期盼,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应对国际上呼吁人民币汇率升值、通货膨胀压力等不利因素的手段。”他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不必要的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低端基础性产业向内陆转移,促进相对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

  他同时表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柄双刃剑,如把握不当会产生负面效应: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过高会加重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运行成本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如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如调整过于频繁,则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等。

  苏海南指出,各地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等参考因素科学测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并且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提出意见,才具有切实可行性。“把握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和力度至关重要,不要大起大落,要及时适度,又不超前过高。”他强调。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落到实处,切实贯彻政府的惠民政策。”苏海南说,“企业工资分配属于一次分配,至于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按规定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其工资调整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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