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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处置“僵尸企业”指导意见:2018年实现市场出清
2016-6-30  字体  浏览量: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月27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该省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50家以上;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这份《指导意见》由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办公室,以及省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厅、财政厅等联合制定,它将“僵尸企业”界定为以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或连续三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

 

对“僵尸企业”,浙江强调分类有序处置。《指导意见》建议可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组类”和“破产清算类”,分批分类开展处置:

 

引导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兼并重组,尽快盘活有效资产;

 

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快速收缩担保圈,促进债务重组,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

 

对“破产重组类”企业,要尽可能地推进出售式重组,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政府要停止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债权银行要协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注意保护企业运营价值,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在妥善安置职工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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