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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跳槽岂可“一跳了之”
2015-4-17  字体  浏览量:
  有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但如何区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是法治政府建设亟待认真解决完善的问题。(4月15日,人民网(603000,股吧))
 
  公务员跳槽,是最近十分热的一个舆论话题。而在热之余,我们需要做一些冷静的思考。而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区分出公务员跳槽的两类人群并加以区别对待。
 
  虽然我们不排除有人一时冲动而跳槽,但大多数公务员的跳槽都是基于自身理性思考后作出的决策,对于这些“正常跳槽”的公务员我们将其分为两类:一类为初出茅庐即入公务员队伍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涉世不深,自己又年轻有实力,在别的岗位上更能发挥作用,实现价值;而另一类则是年龄偏大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工作时间长,人脉广,资源多,倘若从事其他工作,也大多能够利用自己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而轻车熟路、迅速上手。
 
  对于第一类公务员来说,他们考入公务员的动机可能不纯,价值观取向可能存在问题,他们心中对于公务员的想象和公务员的现实二者之间造成的落差,也许是他们辞去公务员而另谋他路的源初肇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大多根本没有机会触及权力核心,腐败对他们来说也大多遥不可及。所以,对于他们的跳槽,我们大可不必过分关注,仅仅视为个人价值取向多元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即可。
 
  而上面的第二类公务员则是我们必须要认真重视的一类人群。因为他们手中曾经掌握着重要部门或者是关键岗位的公共权力,加之他们资格较老,久而久之,这种权力有可能演变成为其身上附加的“声望”属性。由此,当他们跳槽之后,可能衍生出“期权腐败”,也可能用自身的影响力、关系换取权力,进而谋私利,或者是为别人充当“权力掮客”。
 
  对于“期权腐败”,我们可以通过严密的离任审计来进行有效预防。而对于现时、间接的关系与利益之交换,因公务员不在其位,就存在着较大的监管难度。为此,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公务员在离职以后的动向予以熟知,并开展必要监督,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以对离任官员形成一种心理震慑和实际监督。
 
  总之,对于公务员跳槽现象,我们需客观中立的分析评价。一方面,这是通过市场配置人才的有利之举,有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由于公务员这类“特殊群体”,他们的行为牵涉到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自然就需要在国家宏观层面予以必要调控和监管,决不能任由他们“一跳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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