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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权威人士来苏解读劳动合同法
2014-9-16  字体  浏览量:

        从本月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下班买菜时受伤算工伤”一时形成热议。是不是所有上下班买菜都能认定为工伤呢?昨天,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等主办的第四届“律•动中国FESCO2014年全国公益法律巡讲活动来到苏州,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指出了社会上对劳动法相关条款的一些误读,并就劳动用工中最新、最热的问题与苏州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交流互动,指导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

        下班买菜算工伤?得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最近,“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为网上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网上的标题,让大部分人都误读了,实际上,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要鉴定工伤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讲座上称,新规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同工同酬怎么定义?不等于薪酬待遇完全一致

        另一个容易让人误解的是“同工同酬”。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但事实上,同工同酬不等于薪酬待遇完全一致。

        余明勤指出,《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指:按劳动配备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样的分配原则是相对应的。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资历、技能、经验方面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付出同样的劳动之后,不一定拿到同样的工资,资历比较老一点的可能工资高一点,资历浅的就低一点,劳动技能好的给多一点,劳动技能比较低的可能少一点。待遇不同,除了工资以外,还可能发生区别的是在福利上。因为福利待遇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单位福利差别比较大,派遣工和职工的待遇也可能会拉开一定差距。

        他提出,如果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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