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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月1日起可互转
2014-3-11  字体  浏览量:

  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哈尔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这是新农保、城居保二险合二为一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新举措。

  已领养老险待遇的不再办理“接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可“转险”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职工、居民两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共享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核心提示两险互转缴费如何计算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缴费额度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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