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广告/杂志订阅 周岚岚 女士 T:021-6380 8109-808 E:marketing@tophr.net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200070]